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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认证需要年审吗

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定期审查、认证转移审查的时间、程序、方法等) 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获得认证的人员应当在下列各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颁证日期,接受产品出厂检验和服务场所检验和服务检验,作为定期检验。<修订于 2017.1.26.> 根据本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1 项(a)项对认证产品进行年审的工厂检查: 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实施细则》附件12进行年审的项目,必须在年度定期检查期间进行工厂检查。

年审免验工厂
1.连续两年入选一年工厂检查,但在上一年度一年工厂检查中被评为符合的企业(核心质量不合格除外)
2. 一年工厂审核同年搬迁获证产品生产厂并申请搬迁审核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根据“功绩纪念法”获得与行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创新有关的工业奖章或工业奖章的持证者
2) 根据“政府表彰条例”在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创新方面获得总统或总理表彰的持证者
3)在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创新方面受到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表彰并得到指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可的持证者
1年周期工厂检查目标
通过年度需求调查调整目标项目
截至2021年3月3日确认为50项(国家技术标准局公告第2021-0037号)
<部门指定项目状况:2021年>

项目 机械 B标准 C电子电器 F建筑建材 G日用品 L陶瓷 M化学 T物流
数量 50 4 24 8 1 3 9 1